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假冒侵权白酒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消费者在奇台县某烟酒超市消费3120元购买某品牌白酒24瓶,在饮用过程中发现口感、外包装与正品均有明显差异。消费者立即通过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退款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奇台县市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相关情况,并到涉事烟酒超市开展现场核查,在该店白酒货架上发现同批次品牌白酒一瓶,我局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该品牌白酒1瓶。经委托该品牌白酒厂家鉴定,以上涉事品牌白酒合计25瓶非该厂家生产,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能够证明上游供货渠道的其他证据,经协调该店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退款并赔偿消费者7000元整。
【案件评析】
奇台县某烟酒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奇台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处以警告、没收侵权商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无中文标识化妆品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消费者在奇台县某化妆品店购买未贴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消费者对化妆品是否为正品表示质疑,通过12315平台向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奇台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化妆品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柜上有“未贴中文标签标识”的口红 47 盒、面膜 1 盒待售,该店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资质、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相关信息。经查经营者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记录也未做登记。执法人员向消费者拨打电话,告知检查结果,并要求商家进行全额退款。
【案件评析】
奇台县某化妆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奇台县市监局对该店处以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48盒,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诉求人在超市购买到由奇台县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夹沙。食用时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虚假标注保质期,未标注营养成分表。诉求人通过12315平台向奇台县市监局进行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示,责令商家依法承担向诉求人的赔偿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奇台县市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查,在该食品公司冷库内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牛肉夹沙54袋、牛肉丸33袋、以及在一楼仓库堆放的标签630余张,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查封,并开展立案调查。在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后,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该诉求人明显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该公司产品投诉举报,该公司只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通过12315平台查询,该诉求人举报次数已超千余次,举报模版与职业索赔人相似,调解过程中该公司明确拒绝民事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诉求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案件评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奇台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9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奇台县市监局接到诉求人投诉,称在奇台县某药店购买氯氮平片,回家让其母亲服用后,晚上感觉不适,第二天在兵团第六师奇台医院就诊并住院。诉求人怀疑其母亲是服用氯氮平片后导致身体异常住院,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作出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奇台县市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药店进行调查,调取当日销售记录及处方笺,发现药店销售的处方药氯氮平片未凭处方销售给诉求人。事实情况由药店质量负责人予以证实,且有销售票据为证,经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协调,该药店经营者向诉求人赔付9000余元的赔偿。
【案件评析】
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奇台县市监局给与该药店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奇台县某理发店自行配制化妆品出售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奇台县市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023年1月通过微信朋友圈在奇台县某理发店购买的中草药面膜,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使用后出现脸部不适,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奇台县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该理发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700g白色粉末、300g中草药粉末,1个圆形保鲜盒(1500ml),22个标有“祖传秘方中药排毒膏(中药排毒晚霜秘方)”字体的晚霜;白色粉末和中草药粉末均无任何标签标识,祖传秘方中药排毒膏(中药排毒晚霜秘方)瓶子上只有保质期二年和产品名称。现场查验时该理发店经营者不能提供祖传秘方中药排毒膏(中药排毒晚霜秘方)的供货商的资质、产品资质和进货票据。经查,该理发店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有理发服务,无化妆品销售等其他经营范围。白色粉末为珍珠粉,中草药粉末是用于自行配制的化妆品“中草药面膜”的原材料,经协调,该理发店将消费者购买中草药面膜的费用全额退还。
【案件评析】
该理发店超出经营范围开展化妆品销售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超出经营范围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理发店经营自行配制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自行配制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该理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该理发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奇台县市监局对该理发店处以超出经营范围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没收上述违法商品,对经营自行配制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