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赋予芨芨湖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023-10-31 12:22:46
来源:奇台县人民政府
| 奇台县人民政府赋予芨芨湖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17项) |
| 一、奇台县水利局(6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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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 3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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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恳、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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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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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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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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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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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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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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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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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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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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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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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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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奇台县交通局(2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交通主管部门 |
县乡公路由交通局管辖,乡村道路及居民巷道由乡镇管辖。 |
| 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交通主管部门 |
县乡公路由交通局管辖,乡村道路及居民巷道由乡镇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