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方案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执业。切实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根据《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开展全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新昌消〔2022〕78号)要求,全力推动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检查各项工作。
组长:杨超大队长
副组长:李东晟政治教导员
成员:杨彦龙监督员
孙艺鹏监督员
大队消防文员及内勤
二、检查对象及时间
(一)全县在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系统”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检查时间为2022年5月8日至7月25日。
三、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1.是否按照注册登记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中级技能等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3.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连续缴纳社保;人员是否有变动、流转或参与多家执业;
4.工作场所面积、执业人员数量、基础设备配备、消防评估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从业条件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制度是否健全。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开展情况。
1.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流程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2.是否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项目负责人是否签名、盖章;
3.经维修、保养和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4.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是否指派无相关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5.是否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存相关服务记录;
6.是否全面使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管理系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工作,并每月向服务对象出具维保报告书;
7.是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三)“系统”的使用情况。
1.是否在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如实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
2.是否全面使用“新疆消防维保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工作,并每月向服务对象出具维保报告书。
(四)跨省执业机构和未在“系统”自主录入情况核查。
1.是否存在未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自主录入企业信息,擅自开展执业的机构;
2.对于外地进疆企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设备配备、从业人员配备及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情况是否符合从业条件及总队相关要求。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大队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及时通过奇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奇台县零距离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外发布专项检查公告,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社会单位告知专项检查的有关内容,广泛争取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
(二)摸底自查阶段(5月12日至5月15日)。大队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及保养技术规程》DB65/T4069、《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评定规程》DB65/T3253及有关标准,对从业条件和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自查、主动整改。
(三)重点检查阶段(5月16日至7月25日)。一是从业条件检查(5月16日至6月13日)。大队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达标检查。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实地评查细则》,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实地评查情况记录表》、《器材现场核查登记表》,如实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达标情况。大队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新消〔2022〕91号和《建筑消防设施集中整治暨“三化”建设达标创建方案》(新消〔2022〕39号),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同时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情况实施检查,填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四)巩固提升阶段(7月26日至8月25日)。支队将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三化”建设达标创建工作对此次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开展“回头看”,采取网上核查、实地复核等方式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大队将持续强化信用监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新消〔2021〕69号),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此次检查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首次部署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专项检查。大队提高认识,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三化”建设达标创建工作周密组织,充分运用《管理规定》强化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有效增强社会面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为维护社会面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和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严格监管,狠抓问题整改。大队切实抓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对突出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敢管善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实际依法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督促整改。大队在对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中,凡是发现涉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中所列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对相关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予以行政处罚。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大队加强媒体宣传,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共同参与,积极举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适时曝光,形成全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底线思维,做到廉洁自律。大队在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廉政责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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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实地评查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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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内容(类) |
评查要求(项) |
评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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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
1.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核查营业执照 |
核查相关证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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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2.应按要求建立相应章程,应经全体股东会议决议,并签字、盖章 |
查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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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 |
核查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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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身份信息核对 |
4.应建立从业人员名录,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违规在两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
查阅文件,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系统登记信息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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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业人数和资格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中的要求:1、检测维保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2、消防安全评估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3、具备消防检测维保、安全评估的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
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现场核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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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资格证书、成绩单原件等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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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应为所有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现场核查社保缴纳记录 |
核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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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
对照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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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所权属证明 |
8.企业所在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规定。(消防检测维保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消防安全评估服务机构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消防检测维保、安全评估的机构不少与200平方米) |
现场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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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作场所应为合法建筑,有相关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等 |
对照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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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
10.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应齐全 |
查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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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量管理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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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仪器、设备设施配备 |
12.应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配备要求的种类、数量及设备要求配备 |
现场核查,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实地评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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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按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建立相应制度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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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设置独立库室或专用区域存放仪器、设备 |
现场清点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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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系统运用 |
15.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
现场登录系统核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