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奇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公告
《奇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4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已根据各听证代表意见完成对《规划》(草案)的修改工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公示期间,如需对本《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3日19时前向奇台县烟草专卖局提出。
联 系 人:辛伟忠、曹芹
联系电话:0994-7211751
附件:奇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doc
特此公告。
奇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4日
奇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2007年6月奇台县烟草专卖局首次制定,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奇台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奇台县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状况等因素,统筹规划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本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工业园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厂区、矿点场区。
第六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乡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18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80人口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6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6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18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村组(连队)网格按照150户居民住宅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50户居民住宅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户居民住宅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二)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网格按照每150户居民住宅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50户居民住宅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户居民住宅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网格按照每150户居民住宅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50户居民住宅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居民住宅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50户居民住宅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商住区网格按照每150户居民住宅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50户居民住宅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户居民住宅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网格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工业园区网格内的厂区、矿点场区按区域内每45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5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450人口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900人口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三)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数不足100户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5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四)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及商业街)。按照固定门店数每50店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50店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00店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100店以上每增加50店增设一个零售点。商业街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五)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内按日均客流量45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幼儿园园内及距离校园、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位置城区(县城)100米,乡镇50米区域内的。(100米、5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含100、50米);
(二)县域内在迁规划的区域;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四)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20%,间距放宽50%。
(一)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原在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经营的持证零售点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四)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奇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由奇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划经听证会通过,于2021年10月23日后施行。2016年5月24日起实施的《奇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