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2020年3月9日,奇台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奇台某快餐厅购买的一份快餐食品,调味酱属于三无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提供给顾客的调味酱包装上生产日期部分被剪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餐厅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调味酱和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2020年1月30日至2月3日,奇台县消费者协会连续接到举报称:奇台县某大药房未明码标价销售恩替卡伟分散片及销售的口罩有质量问题。
经查,该大药房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乌市购进的折叠式专业防护口罩在外包装上无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无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无生产日期;药品恩替卡伟分散片售价偏高且未明码标价,标注产地与销售电脑记录不符;该药店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经销的药品实行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大药房做出罚款557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2020年10月10日,某消费者参与某商家净水器销售活动,该处宣传所售机型2020年12月1日才能上市,消费者也给付了订金,但实际该机型2019年就已经上市了,消费者认为存在虚假宣传。
经调查,该商家促销员确实存在宣传上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协工作人员向该商家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该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给俞女士退还了订金,并赔礼道歉。
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四)
2020年9月6日某消费者投诉称:2018年4月28日,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价值2799元电视,商家承诺质保三年,现电视不能正常使用,找该商家履行质保承诺,但商家要求付费维修,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处理。
奇台县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和家电产品“三包”规定进行调解,该商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三包”责任,对产品进行了免费维修。消费者表示满意。
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五)
2020年5月18日,某消费者投诉称:在某汽车轮胎店更换轮胎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轮毂损坏,该店不予处理,消费者认为其财产受到损害,请求处理。
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并经现场调解,经营者给消费者更换了新的车胎轮毂,消费者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