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马某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索  引  号 QT017/2024-000119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马某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野生植物 保护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12-25 11:55:38
发文单位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马某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2024年10月25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天山东部分局关于马某涉嫌植物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天东食药环公(奇)移字〔2024〕13号),2024年10月25日,经我局对马某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立案查处,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马某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是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