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马某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
| 索 引 号 | QT017/2024-00010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马某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废旧 田地 |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28 13:28:02 | |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马某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
2024年10月16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农田地膜使用回收工作时,发现奇台县xx村马某地块上存在对回收的废旧地膜进行焚烧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田地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田地膜的名称、用量、使用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两年。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用地膜”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马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