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x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肉案
| 索 引 号 | QT017/2024-00010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x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肉案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xxx 经营 依法 检疫 |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28 13:28:31 | |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x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肉案
【案情摘要】2024年11月06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电话,执法人员按照线索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发现当事人xx在奇台县xx村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肉,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牛肉,其现场未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称重牛肉共53.15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牛肉53.15公斤,予以收缴销毁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处理,《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