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3-001号
索 引 号 | QT013/2024-00004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3-001号 |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3-001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22 12:44:59 | |
发文单位 | 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3-001号
当事人名称: 奇台县唯爱它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9KJ****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奇台县唯爱它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DR室安装了1套SD20A型宠物数字摄影X射线机,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日使用1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日)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6日),证明你单位DR室安装了1套SD20A型宠物数字摄影X射线机,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日使用1次。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吴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王军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日),证明王军文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影像材料(照片说明)6份(2024年9月2日),证明你单位DR室安装了1套SD20A型宠物数字摄影X射线机,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日使用1次。
5.你单位提供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新昌奇动诊证【2023】第001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日),证明你单位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资质。
6.你单位提供的SD20A型宠物数字摄影X射线机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日),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9日购置了SD20A型宠物数字摄影X射线机。
7.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提供的《射线装置分类》1份(2024年9月2日),用于证实SD20A型宠物数字摄影X射线机为Ⅲ类射线装置。
8.你单位提供的公司员工人数说明1份(2024年9月6日),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2024年10月22日),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经我局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不罚告〔2024〕3-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你单位加强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充分认识自身环境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举一反三,积极整改,杜绝再次发生环境违法事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