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QT013/2024-00004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08 20:44:09 | |
发文单位 | 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3-07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8KJ****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区*******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建800吨玉米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过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24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建设烘干塔1座、20t/h生物质锅炉1座,现场检查时处于设备调试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新建800吨玉米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过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24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建设烘干塔1座、20t/h生物质锅炉1座,现场检查时处于设备调试阶段;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新建800吨玉米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过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24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建设烘干塔1座、20t/h生物质锅炉1座,现场检查时处于设备调试阶段;
3.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一致,违法主体为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4.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提供的《关于奇台县碧流河乡粮都新村农业专业合作社烘干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奇环批〔2015〕6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原有3万t/a玉米烘干生产线有环评批复;
5.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提供的《奇台县粮都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碧流河烘干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奇环验〔2015〕9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原有3万t/a玉米烘干生产线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6.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提供的《800吨烘干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于2024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建设烘干塔1座、20t/h生物质锅炉1座;
7.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新建800吨玉米烘干塔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8.新疆尚誉资产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拟了解价值涉及的机器设备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份(2024年9月30日)用于证明你公司新建800吨玉米烘干塔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86.5万元。
9.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提供的《新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资表》1份(2024年9月25日),证明你单位有8个工作人员为微型企业。
1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杨述文、李志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3-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45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