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3-02号

索  引  号 QT013/2024-000019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3-02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决定书 2024 3-02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07-08 11:41:06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3-02号

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7NG****

法定代表人:郁**

身份证号码:65232519920428****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万米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23年9月开始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24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24日、2024年4月2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万米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23年9月开始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设完成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4月2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万米滴灌带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已建设完成;

3.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4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并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郁**全程接受调查;

4.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万米滴灌带项目》于2023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

5.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万米滴灌带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始安装生产设备;

6.新疆尚誉资产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涉及的包**老奇台镇**的房屋、附属物及设施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份(2024年4月2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奇台县际祥农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万米滴灌带项目》实际总投资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3-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计算,经裁量认定为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元整(179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

户名:奇台县财政局

账号:810010112010105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奇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