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3-01号
索 引 号 | QT013/2024-00001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3-01号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决定书 2024 3-01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08 11:37:48 | |
发文单位 | 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3-01号
奇台县丰瑞川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5MABN34****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65232519781202****
地址:新疆奇台县****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材破碎加工储运项目场所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石材废料和石粉混合物,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2日)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奇台县丰瑞川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奇台县丰瑞川商贸有限公司,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中一致;
3.奇台县丰瑞川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已取得合法授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4月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委托昌吉州垚疆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制作宗地图1份(2024年4月2日),用于证实奇台县丰瑞川商贸有限公司堆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的面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3-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经裁量认定为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元整(437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
户名:奇台县财政局
账号:810010112010105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奇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