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奇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QT010/2021-00014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奇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奇台县 县政府 政府采购 决定书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1-05-31 19:02:29 |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奇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德栋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参与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2021年4月22日“奇台四中新建箱变项目”(项目编号:XJTY2021-08-06)竞争性谈判招标采购项目中,经专家小组评审确定“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总价:50万元。中标后,该中标人以采购单位付款方式为由,于5月31日提交了弃标申请。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一)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金一万元并上交国库。
如对本决定存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奇台县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