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规程指南
索 引 号 | QT010/2020-00016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规程指南 | ||
主 题 词 | 机构 审批 工作规程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11-02 13:09:00 |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规程指南
一、会计代理计账机构管理及工作流程
1.会计代理计账机构变更许可登记事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申报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或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