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QT004/2023-000033 主题分类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主  题  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术中 管理办法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11-22 20:16:40
发文单位 奇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发挥引领支撑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共同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管理工作,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认定申报工作。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第六条 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益显著。

(三)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参与企业研发,年度在企工作时长不低于4个月的,可视同企业研发人员。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与企业产品技术研发相适应,并实际应用于企业研发工作的,可视同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为失信企业情形的;

(三)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在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审核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研发活动范围,与母公司业务领域与研发活动不同的可以推荐,相同的不得推荐。子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按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和当年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要求上报所在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二)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工信厅和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综合评估,择优提出拟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在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外,以上各项工作应于申报认定当年内完成。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印发评价通知。各参与运行评价的企业按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和当年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并按要求上报所在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按要求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与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评价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州、市)工信局或所在兵团师市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工信局审核确认后,于每年8月3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时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属地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九)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自治区税务局负责对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五)项的情况进行核查。乌鲁木齐海关负责对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十七条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需具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年以上。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后,如因评价不合格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原因被撤销国家级资格,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依然保留,自动纳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体系管理。如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级资格,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并撤销。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束后,技术中心需将运行评价材料抄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公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支持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二十三条 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请的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运行评价为优秀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和兵团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兵团各师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新经贸技装﹝2006﹞3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运行评价材料,制订本指南。

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1)、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数据表(见附2)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3),并对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出具真实性(信用)承诺书(见附7)。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已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每三年一次的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运行评价材料。运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数据表(见附5)、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总结(见附6)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3),并对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出具真实性(信用)承诺书(见附7)。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4)对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1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职责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技术中心经费、人员、仪器设备、设备原值、场地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2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注册时间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法人代表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利润总额 万元

3 研究和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 万元

4 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5 企业职工总数 人

6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专家人数 人

7 技术中心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 人

8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9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项

10 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 项

11 国家级研发平台总数 个

12 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总数 个

13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个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16 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申请数 项

17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18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数 项

1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2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21 获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项目数 项

22 公司及子公司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 个

23 主要产品被认定为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 个

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注: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填写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证明材料:第三方提供的审计报告。

2.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证明材料:第三方提供的审计报告。

3.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4.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证明材料:研发人员名单。

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证明材料:企业年末从业人员数证明。

6.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高级职称的人数。证明材料:高级职称复印件、年末在岗人员证明。

7.技术中心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拥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证明材料: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其中国(境)外的硕士、博士学位证书还需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年末在岗人员证明。

8.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 人月。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专家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9.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证明材料:企业填报的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格的相关材料。

10.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证明材料:项目清单。

11.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2.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自治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3.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证书和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证明材料:企业填报的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相关材料。

15.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

16.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号清单。

17.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号清单。

18.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数:指企业截至报告年度,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数量。证明材料:正式发布的相关标准文本主要页面复印件。

19.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新产品销售清单。

20.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证明材料:新产品销售利润清单。

21.获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专利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专利奖”的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22.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企业在报告年度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复印件。

23.主要产品被认定为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指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在报告年度被认定为“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复印件。

附3

证明材料模板

证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研发项目信息情况、研究开发费用情况、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员和硕士博士信息、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国家或自治区研发平台信息、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科技奖励信息等。具体详见表格。

表1 企业研发项目信息情况汇总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合作

形式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经费

支出

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企业(单位)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4)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5)来自境外的研发项目;(6)其他研发项目。

3.“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独立研究;(7)其他。

表2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经费情况 金额

(单位:万元)

1.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1)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

(2)原材料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

(5)其他费用

2.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其中:仪器和设备

3.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1)对境内研发机构支出

(2)对境内高等院校支出

(3)对境内企业支出

(4)对境外支出

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企业(单位)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一致。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列入。

表3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员和硕士博士信息汇总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所属单位 职称

职务 技术

领域 学历 专家

类型 联系

电话

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

2.“专家类型”按照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分类及代码:(1)高级职称;(2)硕士;(3)博士。

3.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表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所属单位 职称

职务 技术

领域 学历 工作时间 联系

电话

表5 国家或自治区研发平台信息汇总表

序号 名称 级别 主管部门 平台类型 批复文号

表6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信息汇总表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是否对外服

务及服务收入

表7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汇总表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申请号 授权号

说明: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表8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汇总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说明: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表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汇总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日期

说明:1.所填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2.标准类型请按照相应分类代码填写:(1)国际;(2)国家;(3)行业。

3.颁布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后2位为日期。

表10 获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 注

说明: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4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

要求

入 创新

经费 18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 10 万元 ≥150

R&D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8 % 分档见说明

创新

人才 18 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员数 6 人 ≥25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4 % ≥1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历人数 4 人 ≥3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4 人月 ≥3

件 技术

积累 14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5 项 ≥1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总数 6 项 ≥5

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总数 3 项 ≥3

创新

平台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 8 万元 ≥300

国家级研发平台总数 2 个 ≥1

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总数 2 个 ≥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总数 2 个 ≥1

益 创新

产出 18 主营业务收入 8 万元 5000

被受理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申请数 4 项 ≥2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3 项 ≥1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地方标准数 3 项 ≥1

创新

效益 18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8 % ≥15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7 % ≥10

利润率 3 % ≥5

加分 获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总数 5 项 ≥1

公司及子公司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 2 个 ≥1

主要产品被认定为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 1 个 ≥1

研发经费支出额较上一年度增长率 2 % ≥0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5 万元 ≥100

注:1.指标值满分要求按照基本要求的2倍计算。

2.由于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指标的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以上;100~2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以上;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以上;5000万元~10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为3.0%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研发经费额不少于150万元。

3.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3分,一等奖每项加2分,二等奖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得分计算规则

运行评价时,按照线性分段插值法计算得分:

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指标体系表中的权重;

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3.指标数值低于0时,指标得分为0;

4.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计算公式为:

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计算公式为:

6.计算最终总分时,小数点后保留1位。

三、行业系数

行 业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农业 1.5 1.5 1.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0 2.0 3.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2.0 3.0 3.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0 3.0 3.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5 1.5 1.0

食品制造业 1.5 1.5 1.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2 1.5 1.5

烟草制品业 3.0 1.5 2.0

纺织业 1.2 1.0 1.0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 1.0 1.0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5 1.2 1.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 1.5 1.2

家具制造业 1.2 1.0 1.0

造纸和纸制品业 1.0 1.0 1.0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0 1.0 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5 1.2 1.2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5 2.0 1.0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1.0 1.0

医药制造业 0.8 0.8 1.0

化学纤维制造业 1.0 1.0 1.0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0 1.0 1.0

非金属矿物品业 1.0 1.0 1.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2 1.5 1.5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2 1.2 1.0

金属制品业 1.0 1.0 1.0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1.0 1.0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1.0 1.0

汽车制造业 1.0 0.8 1.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0.8 0.8 1.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8 0.8 1.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0.8 0.8

仪器仪表制造业 0.8 0.8 0.8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5 3.0 3.0

房屋建筑业 2.0 1.5 1.5

土木工程建筑业 2.0 1.5 1.5

建筑安装业 2.0 1.5 1.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6 1.0 1.0

专业技术服务业 1.0 1.0 1.0

其他 1.5 1.0 1.0

注: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开展运行评价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运行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2.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附5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注册时间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法人代表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运行评价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年度填报) 万元 T年:

T-1年:

T-2年:

2 近三年,企业利润总额(分年度填报) 万元 T年:

T-1年:

T-2年:

3 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分年度填报) 万元 T年:

T-1年:

T-2年:

4 近三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分年度填报) 万元 T年:

T-1年:

T-2年:

5 近三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分年度填报) 万元 T年:

T-1年:

T-2年:

6 近三年,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分年度填报) 万元 T年:

T-1年:

T-2年:

7 近三年,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分年度填报) 万元 T年:

T-1年:

T-2年:

8 截至T年末,企业职工总人数 人

9 截至T年末,企业拥有的研发人员数 人

10 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人数 人

11 其中,硕士以上学历人数 人

12 T年,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13 近三年,企业实施的研发项目总数 项

14 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 项

15 截至T年末,企业拥有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总数 个

16 截至T年末,企业拥有的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总数 个

17 截至T年末,企业拥有的已通过国家和国际或自治区级有关部门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总数 个

18 截至T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 万元

19 截至T年末,企业被受理的全部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总数 件

20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总数 件

21 截至T年末,企业主持和参加制修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六类标准总数 项

22 近三年,企业及其内部职工获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项目数 项

23 公司及子公司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 个

24 主要产品被认定为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 个

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注:1.运行评价年度:指开展运行评价工作,填写评价数据表的前三个年度。其中,T年是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T-1年即为统计年度的前一年度,如运行评价年度为2020-2022年,则T年即为2022年,T-1年即为2021年,T-2年即为2020年。

2.运行评价时,分年度填报指标按照三年数据的平均值计算评价得分;

3.印证材料提交近三年的国家标准格式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且利润表中必须明确列出研发费用数据)和纳税凭证,其中最近一个年度需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要求参照附1。

附6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总结

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年度前三年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各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年度前三年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年度前三年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各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成果产出情况,包括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情况,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

五、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包括质量管理、标准制定、品牌建设等情况。

六、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七、其他有特色的创新工作情况。

八、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包括企业创新体系、技术发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措施,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等。

附7

真实性(信用)承诺书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兵团发展改革委):

本公司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提交的所有材料及相关内容(含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

2、本单位近三年纳税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等均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问题。

3、本公司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如有内容(含数据)严重不实之处或者以后违反了以上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和贵厅(或贵委)关于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任何处置。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企业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