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 索 引 号 | QT003/2023-00000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 ||
| 主 题 词 | 必须 标的 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 范围 规定 |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20 10:25:08 | |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