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QT009/2021-000010 主题分类 司法
名        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调解 调解员 等级评定 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8-29 16:50:49
发文单位 奇台县司法局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10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1989〕第37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2002〕第75号),结合新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

第三条 等级评定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激励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努力提升调解工作质效和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各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和实施(没有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主要依据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业绩、调解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参加培训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确定各个等级。

第六条 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行政编制在职工作人员和特邀人民调解员不参与等级评定)。

第七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案件;

(三)未出现因徇私舞弊、调解不公,导致当事人投诉、上访的。

第八条 四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基本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30件,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三)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当年度调解工作考核为称职以上。

第九条 三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熟练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比较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3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105件,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三)在本区域内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年度调解工作考核为称职以上。

第十条 二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独立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5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20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10%),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区域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认的调解能手;

(四)曾因人民调解工作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第十一条 一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二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从事人民调解工作7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7年来累计成功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35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5%),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三)在预防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发挥主导作用,在本区域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认的调解专家;

(四)曾因人民调解工作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方式:

(一)四级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报所在地司法所审核,由司法所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二)三级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报经所在地司法所审核后统一报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县(市、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报至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三)二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经当地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审核后统一报至地(州、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地(州、市)所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报地(州、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由地(州、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四)一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经当地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地(州、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司法局)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自治区所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报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由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申请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本人二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三)文化程度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四)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调解成功案件情况一览表;

(六)本人独立制作的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申请一般从低到高逐级进行,一个等级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定。退休政法干警和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获得自治区以上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高一等级的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相应等级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由原评定单位对其等级予以降级。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因调解工作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取消人民调解员等级。如以后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由评定单位取消其人民调解员等级并收回相应的证书:

(一)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接受当事人吃请和礼物的;

(三)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四)具有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调解员等级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评定等级情形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中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二)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纠纷信息录入系统情况;

(三)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的数量和质量;

(四)预防、制止矛盾纠纷激化情况;

(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六)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具体考核标准,由评定单位结合实际制订。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和履职考核情况,可以按照评定等级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同时作为参加培训、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