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奇)应急罚〔2025〕3号
索 引 号 | QT024/2025-00000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奇)应急罚〔2025〕3号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应急 2025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02-05 12:32:19 |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新疆新昊兴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万元) | 处罚机关 | 地方编码 | 备注 |
3 | (奇)应急罚〔2025〕3号 | 新疆新昊兴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案 | 罚款 | 警告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新疆新昊兴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91650103595904622R | 童某 | 0.5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831800 | 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