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奇台县)应急罚〔2024〕17、18号

索  引  号 QT024/2024-000084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奇台县)应急罚〔2024〕17、18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结果 信息公开 奇台县 应急 2024 17 18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11-12 12:11:40
发文单位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奇台县)应急罚〔2024〕17、18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处罚结果(万元) 处罚机关 地方编码 备注
1 (奇台县)应急罚〔2024〕17号 奇台县宏兴砂厂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罚款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奇台县宏兴砂厂 92652325L451071116 杨某 3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831800 已结案
2 (奇台县)应急罚〔2024〕18号 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有限公司未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设备等案 罚款 警告 安全生产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有限公司 91652325MA79FFTH4P 赵某 0.5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831800 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