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 索 引 号 | QT015/2023-00002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 ||
| 主 题 词 | 吉州 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 记录 办法 |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3-09-05 18:07:39 | |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昌吉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昌吉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9〕39号),结合昌吉州交通运输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交通运输局及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以及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监控等设备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含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记录的补充。
文字记录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采用音像记录方式的,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逐步实现与远程终端数据传输与保存。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办法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应使用其他取证设备(固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车船载监控云台、手持执法终端、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手机等)作为补救的取证措施。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行为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涉及行政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的,应当告知对方。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见附件)实施音像记录。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违法事实;
(三)执法现场的情况;
(四)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五)勘验现场、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的情况;
(六)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送达回证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五)举行听证会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三)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四)宣读执法文书的主要内容;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听取陈述申辩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七条延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实施延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九条实施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查封场所、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条实施强制拆除、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催告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公告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检查笔录、检查记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检查的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
(三)执法人员风纪情况;
(四)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五)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六)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五条政务窗口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根据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补正等通知,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书,对行政许可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应当结合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家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作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长期妥善保存。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使用。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州交通运输局法规科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昌吉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