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索 引 号 | QT025/2023-00001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
主 题 词 | 国家统计局 执法监督 监督检查 办法 第28 | ||
文 号 | 第2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27 15:34:38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统计局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国家统计局令
第28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宁吉喆
2019年11月21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八条。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