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奇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通知

索  引  号 QT001/2024-000131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奇台县 人民政府 议事规则 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奇政办规〔2024〕1号 发文日期 2024-03-18
发文单位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奇台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奇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奇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2024年3月7日奇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会议 研究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及议题审定程序

第四章 会议纪律要求

第五章 会议督办和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程序,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加强会议组织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县人民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涉及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长、副长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纪委监委、审计局、司法局和法律顾问等全程参加会议,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参加会议工会代表、媒体代表以及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根据议题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固定在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会议职责和议事范围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昌吉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向区州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报请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委常委会会议或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研究需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

(六)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及财政重大支出等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八)讨论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十)讨论和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十二)定期学习法律法规;

(十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严格按照《奇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落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

(一)会前未经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

(二)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解决或与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

(三)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四)分管副长职权范围内能研究决定或副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和事项;

(五)未向分管副长汇报并研究或虽经研究但没有明确意见的事项;

(六)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有较大分歧的问题;

(七)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但会前未按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八)会前临时动议且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事项;

(九)其他不符合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及议题审定程序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直属机构填报《奇台县人民政府会议议题审核登记表》(附件1),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常务会议议程及方案,按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分管副长研究同意后,报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查后呈长审定。有明确知悉范围的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按流程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议题。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工作,汇报长同意后方可安排会议研究

分管副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分管领域的议题。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提交议题原则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

第十条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政务新媒体充分征求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顾问团意见,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长要在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重大事项须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涉及生态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开展风险评估;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咨询论证。

)涉及法律、法规或须印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主办单位会前必须征求参会领导意见建议,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涉密敏感内容除外)后并报司法进行前置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会议的材料应以司法部门审定的为准,未经再次审查,不得增加请求事项、添加内容或附件。

第十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时,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正式文本、列席会议单位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草案)专家讨论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汇报材料应当包含公众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对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说明,并且应做到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精炼,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主要包括议题基本情况、提请会议决策的事项等。

(二)提请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送审稿以及相关背景资料、有关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可作为附件。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会议议程经长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做好会议相关准备。议题承办单位须按照通知要求和统一规范格式提供会议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前将会议材料发送有关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呈有关领导会前审阅,政府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发送县人民政府各县长副县长及与会人员(涉密材料除外)

第四章 会议纪律要求

第十参会人员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工作,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缺席。确因情况紧急需提前离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各部门、单位列席常务会议人员应按议题顺序和时间要求提前15分钟在候会室候会,事先熟悉相关议题情况,充分作好发言准备,由会务工作人员按议题顺序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十严格落实会议请假制度。副长和特邀列席的级领导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需向长请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应由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会议,一般不得请假。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替会。

除议题承办单位可带1名相关工作人员外,未经同意,其他列席人员不得擅自带随行人员。

第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未经审核、审定的材料不得在会上发放,与议题无关的问题会议不予研究。

第十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汇报时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避免思路不清、繁杂冗长。原则上,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汇报结束后,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作出决定。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文件和其他事宜,特殊紧急文件经长同意后,由会务工作人员传递。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进入会场前自觉关闭手机,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扩散。妥善保管文件材料和会议资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后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会议督办和落实

十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提请委常委会会议或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提交委常委会会议或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起草,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把关后,呈常务副长审核、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印送与会领导及有关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审签、印发完毕议题牵头单位向政府办公室领取会议纪要。

第二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情况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内容除涉及敏感及保密和内部管理事务内容外原则上统一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外宣传新闻稿件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必要时呈长审定

第二十对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全面履职尽责,及时高效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会议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除会议另有明确要求外,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紧急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牵头部门在会议结束30日之内,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或工作总结、社会效果评估材料报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未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或工作总结或社会效果评估材料的通报各部门单位督办,连续两次未上报结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在政府常务会做检查,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会议批办文件等,按公文管理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