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QT001/2023-00020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名 称 |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奇台县 农村 宅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奇政办规〔2023〕15号 | 发文日期 | 2023-09-25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宅基地集约节约、合理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布局、用地管理、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监管制度,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农村居民点规划编制工作和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农村基准地价的编制、报审、公布;负责指导乡(镇)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的建设、风貌、施工质量和住房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宅基地管理要坚持政府依法行政、集体民主管理,主体明确、权责清晰、机制健全、程序规范、监管严格,坚持“三条底线”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 宅基地分配应遵循“集体决策、以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从严分配”的原则,促进宅基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鼓励和指导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的自我管理。各村成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理事会(以下简称:宅改理事会),设立宅基地协管员一名。
第二章 规划布局与用地管理
第八条 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科学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合理预留宅基地空间。
现有规划不符合实际,造成农村村民合理建房用地矛盾突出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村民住房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
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以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为基本依据,提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并纳入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
宅基地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根据村庄规划情况和农村村民用地建房需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乡(镇)宅基地用地指标数量。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宅基地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应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要求,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宅基地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户审批宅基地。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坚持集约用地制度,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优先使用村庄的存量空闲建设用地。严格控制
用地规模,原则上每户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667平方米。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村村民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农村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按照女子嫁入、男子入赘等风俗习惯,向实际生活居住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没有宅基地;
(二)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房的;
(五)原有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被全部依法征收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被征收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农户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需要分户的,原则上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三分之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讨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位置、面积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选址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审批意见。
拟用地块涉及电力、交通、水利等部门管理的,由乡(镇)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部门联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定期将审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不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宅基地农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的;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房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拟用地块权属不清且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审批宅基地:
(一)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新选址建设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
(三)因避让地质灾害、生态保护、扶贫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四)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申请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住房,权利人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进行住房翻建、改建和扩建的,可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申请审批台账。
宅基地申请审批材料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管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宅基地批后“三到场”制度:一要乡(镇)落实宅基地丈量批放到场。定位放线、现场开工查验后,申请农户方可开工。二要落实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到场。由乡(镇)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巡查,制定巡查情况台账。三要落实乡(镇)住房建成后核查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四至、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和使用宅基地,验收合格后应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应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住房,在建设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建设主体、宅基地及建设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住房开工建设前,农村村民应向乡(镇)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住房建设位置,明确建设期限。
第三十二条 住房建设完成后,农村村民应向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到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改理事会)应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到场参与宅基地批放和住房建设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组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村民宅基地的;
(二)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超过“一户一宅”的;
(四)违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第(三)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程监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
织开展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涉及宅基地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农村村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规划许可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统一规范执法。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农村村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村民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范围为县域内14个农牧乡镇,本县辖区内改制后的原国营农牧场涉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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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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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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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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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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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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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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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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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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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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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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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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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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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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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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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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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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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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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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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宅基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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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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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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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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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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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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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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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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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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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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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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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 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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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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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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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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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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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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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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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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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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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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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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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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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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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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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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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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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6: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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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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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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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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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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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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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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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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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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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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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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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 位意见 |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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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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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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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Word格式下载:奇政办规〔2023〕15号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xjqt.gov.cn/news/zcjd/8844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