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奇台县县域内跨村跨乡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QT001/2023-00020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名 称 | 关于印发奇台县县域内跨村跨乡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奇台县 宅基地 审批 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奇政办规〔2023〕14号 | 发文日期 | 2023-09-25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县域内跨村跨乡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奇台县县域内跨村跨乡宅基地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奇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宅基地,空心村治理及破旧房屋整治,引导村民退出老旧房屋,实现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增加村集体收入,实现户有所居,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符合国土空间和村庄规划基础上,结合地质灾害搬迁、移民安置、新农村建设、非规划区内D级危房的农户户有所居,在特色小镇、中心村、旅游沿线等有条件的村开展探索性试点。
第三条 鼓励空心村、破旧房屋、住房困难的农户向集镇、中心村聚集;有经济实力的、会经营的农户向旅游沿线等特色小镇聚集;从事城市二、三产业的农户向城乡新社区聚集。
第四条 坚持规划管控、有序推进,公平取得、自愿置换、权益保障、用地节约的原则,优先向拥有“宅票”的农户配置宅基地。其他拥有宅基地资格权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跨村跨乡申请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 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的,须放弃原所在村宅基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由双方协商处理,依法办理原宅基地不动产注销登记或变更(转移)登记,签定退出协议,在原所在村进行公示后且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跨村跨乡宅基地申请手续。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的,应保障迁入地宅基地资格权人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遵循“集体决策、以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从严分配”的原则,促进宅基地合理布局。
第八条 跨村跨乡建房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优先使用村庄的存量空闲建设用地(无偿腾退老旧房屋的农户优先获得)。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面积不得超过667平方米。
第九条 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没有宅基地或无偿退出宅基地的;
(二)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房的;
(五)原有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被全部依法补偿,但宅基地使用权没有被征收的;
(六)法律法规或因特殊情况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的申请人异地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持原户籍地无宅基地证明,向接纳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三分之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讨论同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位置、面积等公示7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跨村跨乡申请人需向新接纳地缴纳一次性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后,获得宅基地配置。有偿使用费按照不低于20%宅基地基准地价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的;
(二)村民自行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原有宅基地及住房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审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三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建设监管,依照《奇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严格落实“三到场”制度。
第十六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的住房,权利人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跨村跨乡申请的宅基地: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
(三)违法超占集体建设用地的;
(四)不按规划和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的申请人未经批准、逾期未建、超占、不按规划和批准用途建设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其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申请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申请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土地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跨村跨乡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住宅建设用地的相关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范围为县域内14个农牧乡镇,本县辖区内改制后的原国营农牧场涉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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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xjqt.gov.cn/news/zcjd/8844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