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QT001/2023-00020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名 称 |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奇台县 农村 宅基地 共享 暂行 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奇政办规〔2023〕11号 | 发文日期 | 2023-09-25 |
发文单位 | 奇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规定,推动奇台县宅基地价值市场化,畅通流动渠道,增加农民和村集体的财产性收益,增强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和村庄规划基础上,在旅游综合体、美丽乡村、中心村等有条件的村开展探索性试点。
第二条宅基地共建共享是指在规划和总量管控下,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居住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一户或多户农户以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联合社会资本,共享居住、商住或经营,出资方获得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县域内共建共享用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发改、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宅基地的共建共享审批、监管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共建共享管理主体,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共建共享原则
第五条共建共享应遵循土地集体所有、双方自愿、规划管控、协议约定、行政许可、纠纷仲裁原则。
(一)土地集体所有原则。共建共享的所有行为必须由村集体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二)规划管控原则。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严格禁止城市资本下村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搞商品房开发。
(三)协议约定原则。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责任、权利、义务。
(四)行政许可原则。必须经过合法行政审批。
(五)纠纷仲裁原则。双方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主体是提供宅基地的农民和出资建设的社会自然人、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实施。
(一)宅基地提供方要求:
1.县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籍农业户口人员,且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
2.异地共建的,按跨村跨乡有偿取得宅基地后可以共建共享;
3.在城乡必须有固定住所,或者在共建共享协议中约定保留固定住房。
(二)出资方要求:
1.属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
2.征信良好,遵纪守法。
第四章 共建共享方式、责任和权利
第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出资方的,出资方使用的部分土地年限执行标准:居住类20年。在使用年限内双方产权受法律保护,出资方的所占份额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八条根据农民自愿和申请,可按规划将宅基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建、联建、入股或共建共享经营性项目。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方式
(一)共建共享居住。双方按照协议分享住房,使用期满后,宅基地使用权归还农民,出资方的房产按双方协议,或评估作价处理或协商继续使用。共建共享的农民有优先购买权,到期房产未处理前,占用土地由出资方按土地市场价支付土地占用费。
(二)共建共享商住。农户联建、入股、合作共享经营等方式,双方按照协议分享商住房,按照规划可将商业部分的占地向村集体申请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村集体经济补偿后退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给出资方建设经营。
(三)共建共享经营。农民一户或多户联合,将宅基地按规划自愿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与出资方入股、合作共享经营。
第十条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标准缴纳政府调节金。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共建共享双方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合法宅基使用面积和建设面积,超占按违法用地处罚。
(一)协商。共建双方签订共建共享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二)申请。共建双方向村组提出申请,村宅改理事会通过“一事一议”,形成决议后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县产权交易中心鉴证。
(三)审批。共建双方提供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使用面积、期满房产处置等)、房屋建筑设计方案、房屋产权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参与共建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审批,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时,由参与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参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登记发证
第十二条房屋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共建共享居住类: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提供方,根据协议约定的年限,在证书附记栏标注共建共享方式及出资方房屋使用权年限、用途等信息。初次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不收取契税。
共建共享商住类:村庄规划等规划将宅基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的建设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出让方式供给出资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协议的约定,在证书附记栏内标注与农户联建、入股、合作共享经营方式。
共建共享经营类:提供方以一户或多户联合与社会资本合作,村庄规划等规划将宅基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出让方式供给出资方,办理不动产登记,在证书附记栏内标注与提供方的建设、入股、合作共享经营方式,登记后分别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程序及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权利人持相关资料(原使用证、审批文件、双方身份证明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测绘。共建双方自行委托测绘单位对登记房、地进行实测,将房地信息关联。
(三)权属调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宗地、房屋进行权属、产权等信息进行调查,填写权籍调查表,测绘单位提供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四)公示。在所在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五)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第十四条抵押的、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合同的、协商继续使用的,双方应持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转移或变更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项目的规划、建设、监督以及配套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共建共享主体所在乡镇应充分发挥管理作用,确保宅基地共建共享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七条县纪委监委应加强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的执纪监督问责,保障试点的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 在推进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妥善处置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违反本试行办法进行交易的,所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收益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共建共享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范围为县域内14个农牧乡镇,本县辖区内改制后的原国营农牧场涉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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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xjqt.gov.cn/news/zcjd/8844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