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二手房个税 | ||
| 来信时间: | 2022-06-22 | ||
| 信件内容: |
领导:您好。我有一套房要卖,是二套房。按我县现在政策,个税要按增值部分20%交。自治区6月8日出台的九大类46项措施里弟19条规定,二手房交易可选择按交易额1%交个税。请问我县执行这个政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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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奇台县 | ||
| 回复时间: | 2022-06-25 | ||
| 回复内容: |
刘先生: 你好,你反映关于“二套房交易个税”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经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调查核实,现将处理结果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区按照1%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标准。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发[2022]61号]第四部分第19条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优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纳税人依法自行按交易价格1%或交易价差 额20%申报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与税法要求一致,即: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 我局工作人员与你联系,但你预留电话为空号,如你对以上政策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为:0994-7212179、0994-7240640。 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 2022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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