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6月1日起实施《供热条例》的咨询 | ||
| 来信时间: | 2022-05-13 | ||
| 信件内容: |
贵局: 你好。本人想咨询关于5月9日上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中关于办理热用户停热相关事宜,奇台南湖小区住宅(长期无人居住)目前是否可以申请停热? |
||
| 回复部门: | 奇台县 | ||
| 回复时间: | 2022-05-18 | ||
| 回复内容: |
罗女士: 你好,你反映关于“咨询供热条例”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经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现将处理结果予以说明: 经核实《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已于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你欲申请2022-2023年供暖季暖气报停,应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相关要求。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每年9月15日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单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者恢复用热手续。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应交纳热费的50%”。 针对你反映报停问题,在具备分户控制条件下,可在9月15日前,向供热公司申请报停。 我局工作人员与你联系,并告知本年采暖季暖气报停事宜,你本人对答复表示认可和满意。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