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供热公同拒绝提供停暖服务的的投诉 | ||
| 来信时间: | 2021-08-07 | ||
| 信件内容: |
县供热公司以办不到为理由,长期拒绝执行昌吉州城市集中供热行业服务标准中“3.6.2.3对于符合条件且已办理停热手续的住宅楼内个别热用户,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交纳50%的基本热费;交纳比例供热单位另行规定的,不得高于50%”的规定,对于到底要符合哪些条件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这是有意识地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制定的行业标准,本人认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现请县领导关注此事,加强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明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并向全县用热群众公开,给消费者提供完整的服务,把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服务标准落实到位。 |
||
| 回复部门: | 奇台县 | ||
| 回复时间: | 2021-08-26 | ||
| 回复内容: |
冯先生: 你好,你反映关于“供热公司拒绝提供停暖服务投诉”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经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予以说明: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供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及《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供热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昌州建执法〔2020〕9号)要求,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暖气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供热企业应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供热条例》的相关要求执行,对于按建筑产权面积(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收费申请停止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报停,并按照企业相关停暖管理流程实施,停暖产生的材料费和施工费由热用户承担,报停用热的用户应当支付基本热费。 我局工作人员与你沟通,经耐心解释,你本人表示已了解并对本次处理表示满意。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