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小孩接种疫苗问题 | ||
| 来信时间: | 2021-03-12 | ||
| 信件内容: |
县长你好,我是牡丹园居民,夫妻双方都是来疆支疆教师。小孩因为工作不能照看,送回甘肃老家。现接回新疆,因为疫苗接种问题,曾与奇台县中心医院交涉多次,告知回原来接种中心去接种。孩子最后一针6岁疫苗,至今已过半年,还未接种。父母随迁,带来一个五岁小孩,入住缤纷南郡小区,去开疫苗接种证明,也被告知不能办理。人民医院为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就近接种疫苗,要对人民各种刁难,希望政府给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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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奇台县 | ||
| 回复时间: | 2021-03-16 | ||
| 回复内容: |
韩女士: 你好,你反映关于“小孩接种疫苗”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经奇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予以说明: 经核实,你在奇台县牡丹园小区居住,在农六师109团工作,你的孩子一直在109团生活,之前在兵团接种疫苗,未在奇台县人民医院接种过疫苗,你的父亲来奇台县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是为咨询你妹妹的孩子疫苗接种问题。 信中提到“父母随迁,带来一个五岁小孩”,经核实是你妹妹的孩子,从甘肃到新疆奇台要上学入托,须开取查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预防接种是属地化管理,在哪家医疗机构接种,就在同一机构查验,确保孩子接种情况真实,以防造假。你的父亲来奇台县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开具接种证明时,该院预防保健科已经向他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你的父亲回家后未向你说明具体情况,所以你将此事反映到县长信箱。奇台县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接到反馈,第一时间和你取得了联系,就关于疫苗接种和查验证明的问题再次进行了解释说明,对疫苗接种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提供了解决方案,你本人表示理解并接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更加细心、耐心的做好解释及服务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奇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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